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深人发[2002]80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
《人才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
《人才市场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所列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