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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
 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2日 深教[2002]478号)


  为加强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地,以下同)对外开放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类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与训练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学校体育设施应对社区居民实行开放,有偿使用。
  应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服务社区、服务市民,活跃社区居民体育文化生活。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指定一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实施统一协调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为:
  (一)运动场每天早晨6:00—7:30;
  (二)体育馆每天晚上18:00—22:30;
  (三)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可以全天开放。
  具体开放时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进入校园进行体育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健康的活动;
  (二)伪科学的活动;
  (三)危险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等;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八条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使用体育设施给予明确提示,并进行明确的指导。
  第九条 为预防传染疾病,学校游泳池不得对外承包、租赁,不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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