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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26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
          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第五条修改为: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环保、民防、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三、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十四)项。
  四、原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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