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完成国家劳动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纲要,统筹规划,整体投入,统一开发。
(四)加强再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在继续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能力的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拓展新的培训形式,特别是加强联系具体就业岗位的随岗培训,由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培训协议,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以实际上岗操作的方式进行培训、见习或适应性训练,期间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可不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对培训期满并证实可以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予录用,并给予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通过招标取得开展再就业培训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在该机构参加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按培训后的再就业率支付培训费用。
(五)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进入劳动年龄的居民全面开展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深圳市户籍员工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时,都必须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免费的职业教育(指导)和1~2次的职业培训。对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1~3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政府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要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高级职业培训基地。将高等技术学校的建设列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五、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行失业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捆绑式征缴办法,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确实做到“应收尽收”。
(二)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继续确保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和特困失业员工的困难补助足额发放。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欠费可一次性补缴,也可往前一次性缴至规定的退休年限;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窗口管理办法,适当扩大个人缴费窗口服务范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可到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