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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1.劳动部门建立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派遣特困失业人员到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劳动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则按照差额部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补贴。特困失业人员一经安置,停发失业救济金,并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的补贴,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2.实行以工代赈制度。劳动部门安排特困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期间由劳动部门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民政、住宅、教育等部门要为特困失业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廉租屋、减免子女教育费用等优惠政策。市政府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帮助特困失业人员解决生活保障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将原基建工程兵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特殊就业群体,一并纳入全面促进再就业的工作范围,积极采取帮扶措施,解决其生活困难,促进其就业。
  四、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
  (一)企业裁员,必须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改制重组的企业,应在改制重组及职工安置方案中,对职工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如裁减人员,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时必须优先保障户籍居民的就业岗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事前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按照中央要求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设立市、区两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全市居民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受理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供求洽谈、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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