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居民再就业
(一)建立并实行岗位开发制度。
1.凡政府拨款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主管职能部门在制定项目发展计划和申请立项时,应该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由计划部门送交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根据预测报告对新增就业岗位进行评估,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建议和具体方案,并督促落实。
2.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主管职能部门应与同级劳动部门联系,在做好岗位预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该项目吸收本市居民就业的合理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政府拨款的城市清洁、园林绿化、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等公益性事业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辅助工种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市户籍人员。上述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首先持“岗位设置情况说明”到市、区劳动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招聘不低于30%比例的失业人员,并可接纳失业人员随岗培训。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招收到员工时,才可招聘市外劳动力。
(三)发展建立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政府鼓励在我市经批准立项的较大生产经营项目、各类公益性事业项目的企业,以及第三产业中就业容量较大的行业,如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福利彩票销售、飞机车船票销售、书报亭、超市、旅游酒店、交通运输等的企业,成为居民就业促进基地。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招用失业人员,除可享受各种岗位补贴和经济奖励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按就业促进基地单位的要求,对其招用的失业下岗人员进行整体培训或单项培训。
(四)完善和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按比例就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为特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安置等政策帮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工作不挑不拣的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成为特困失业人员:男年满50岁(包括50岁)、女40岁(包括40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有其它特殊困难者。劳动部门对于认定的特困失业人员要逐一确定联系人,建立个人求职档案,实行就业托底安置。就业托底安置采用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