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政府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财政安排7000万元作为再就业资金。其中,市财政安排3500万元,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财政各安排700万元,宝安区、龙岗区财政各安排550万元,盐田区财政安排300万元。市、区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个方面,专款专用。
(四)调整充实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就业管理服务职能。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市劳动行政部门现有涉及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的机构进行重新整合,加强劳动就业管理各项行政职能;对本市户籍居民及外来人口分类提供就业服务,强化为本市户籍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的功能。各区也应加强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提高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
二、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员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设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市财政今年内拨付2000万元建立贷款担保资金。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国有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担任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
(三)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积极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它公共物业需要租售的,失业人员享有优先购买或者承租权。政府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必须拿出2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卫生清洁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