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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2年11月22日 深发[2002]14号)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形势平稳。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人口基数的扩大,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压力将会继续增大。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确保社会稳定,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奠定更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扩大就业,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它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执政党治国水平、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我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水平和能力的考验。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把执行再就业政策纳入目标管理计划和年度考核项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至“十五”期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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