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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2003修正)[失效]

  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辆以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的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停车场地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规模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的证明;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五)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六)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设施情况表(其中罐(槽)车还应当有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
  (七)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文件;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理和审批)
  需要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由市陆管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交通局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工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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