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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工程计价人员上岗资格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授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具体行使工程计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职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和装饰等专业。

第二章 工程计价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 凡从事工程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申请《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广东省或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资格证书是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资格考试原则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我市自行组织。特殊情况,在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我市自行安排。考试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份进行,两部份考试均合格者,方取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试采用统一教材、统一辅导、统一时间。要精心组织、认真辅导、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
  第十条 报考者须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方可报名,报名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在深工作的外省市工程计价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公布名单和分数,但一律不予查卷: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在下年度重新报名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盖市造价管理站的钢印,统一编号,并建立完整系统的考核档案。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迁移

  第十三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计价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只能从事其资格证书上确定专业的工程计价工作。持证人应在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书封面上署明所持资格证书的号码、姓名和专业名称,否则,业务报告无效。
  第十四条 户籍正式调入我市的持有外省、市同等资格证书的工程计价人员,如证书年审有效,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换领我市证书。在办理手续时应将原资格证书档案资料一并转交市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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