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
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 深建字[1996]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计价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工程计价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是指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工程计价和造价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执业资格是指从事专业工作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业务素质、工作质量、政策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能够独立完成业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