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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绿色通道建设
 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182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加快首都重点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京政发〔2001〕30号)的精神,促进北京市的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五河十路”永久性绿化带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从实施绿化的当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对“五河十路”永久性绿化带建设占用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农村集体单位承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区县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永久性绿化带占地补偿证(个人/集体)》或者由区县林业部门根据《北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永久性绿化带占地补偿登记卡(个人/集体)》编制的补偿清册,经核实后办理核减计税土地手续,并报市局备案。
  二、对属于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的其他国道、铁路、市级公路以及区县、乡镇公路永久性绿化带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区县局须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绿化验收资料及补偿资料,经核实后办理核减计税土地手续,并报市局备案。
  三、对“五河十路”非永久性绿化带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暂不进行核减。从实施绿化当年起,区县局可依据区县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后提供的验收资料,办理农业税减免的手续,并报市局备案。对在非永久性绿化带内发展丰产林、经济林、苗圃等绿色产业项目的,从有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年份起,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对重新恢复农业生产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税或者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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