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4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180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局将本办法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村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2003年各区县局暂按当年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的5%(含5%)以内掌握。
三、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四、考虑到2003年我市将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本办法规定的灾歉减免标准暂按《
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农业税社会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2.农业税灾歉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3.农业税政策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4.农业税社会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略)
5.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略)
6.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审批汇总(略)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