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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
          1995年11月9日 深建字[1995]2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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