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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三、在办理民防地下室建筑报建手续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城市设计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负责告知建设方到民防办办理民防报建手续;
  (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部门:在方案审查时,负责提出办理民防设计审查的要求;
  (三)市民防办:市民防办负责人防地下室的报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市、区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违章查处。市、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核查建设单位有无市民防办出具的《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建设单位未能提交《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市民防办组织专业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民防办核发《人防工程验收证书》。有关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市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验收证书》作为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建设单位未能取得《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可按如下步骤办理民防地下室报建手续:
  (一)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到市民防办办理《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
  1.免建项目同时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2.易地建设项目在交纳易地建设费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3.自建项目应报经人防设计审查,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查通过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三)免建项目持《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易地建设项目持《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和易地建设费专用收据,自建项目持《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核准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已于1994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但鉴于已完成建筑报建的工程项目均未在设计要点中提出建设民防地下室的要求,不再追溯,现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和部分未完成设计审查的重要工程项目正式实施本《规定》;对于已提出要点但超过半年没有进行报建的工程项目,在其申请延续要点时,应补充提出民防地下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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