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 深建字[1995]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
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搞好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防建设规划要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这是民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小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防建设的需要,为民防工程项目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发展余地。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我市今后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我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民防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防护方案、民防工程建设方案和地下空间开发方案等,有计划地在人口稠密区、交通枢纽和商业繁华区集中修建一批具有一定防护能力、平战两用的地下室,这些地下室将尽可能地与地下通道相沟通,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体,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停车场、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各级规划管理和建筑报建部门在进行小区规划和核发《建筑许可证》时,应以200米为半径,选择适当的高层建筑,要求产权单位在楼顶修建不小于4平方米的房间,由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管理使用,作为安装民防警报器专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