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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 深建字[1995]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搞好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防建设规划要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这是民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小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防建设的需要,为民防工程项目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发展余地。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我市今后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我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民防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防护方案、民防工程建设方案和地下空间开发方案等,有计划地在人口稠密区、交通枢纽和商业繁华区集中修建一批具有一定防护能力、平战两用的地下室,这些地下室将尽可能地与地下通道相沟通,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体,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停车场、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各级规划管理和建筑报建部门在进行小区规划和核发《建筑许可证》时,应以200米为半径,选择适当的高层建筑,要求产权单位在楼顶修建不小于4平方米的房间,由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管理使用,作为安装民防警报器专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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