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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准予变更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需变更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原发证机关验收合格准予变更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因故需变更质量负责人或企业经济性质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二、五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原发证机关核准。
  十三、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分店,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规定条件办理。
  十四、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其它条件按国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连锁门店,应由连锁总部向拟开办门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开办程序按本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负责人及企业经济性质的,分别按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七、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以特许连锁门店的形式委托已取得GSP认证证书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药品。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对所配送药品质量负同等责任。
  十八、申请开办乡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参照《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办理手续。
  乡村的药品零售企业迁入城镇,应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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