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应熟悉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
2、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3、营业时间内须配备2名以上(含2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须配备经注册的执业中药师;
4、从事药品保管、验收、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5、从业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6、营业场所实用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仓库实用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并配备必需的设施与设备;
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备有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并另增中药饮片(包括中药材)仓库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
六、建立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制订确保规章制度有效运行的操作规程。
七、开办程序:
1、申请开办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报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及开办须知;
2、申请开办者自领取《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递交完整的规定材料,逾期按开办程序重新申请;
3、申请开办者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合格的书面告知单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尚需整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八、对所需材料的要求:
1、相关的从业人员应提供法定资格证书及经法定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营业用房的材料应包括房产证明、《房屋出租证》、租房协议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九、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自发证之日起1年内应取得GSP认证证书。
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取得GSP认证证书。
十、药品零售企业因改制、改组、兼并、联合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原职等原因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五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