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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4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了《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结合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应遵守本意见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循保证质量、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跨区域连锁,尤其是向乡村扩展药品零售网点。
  三、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经营药品。
  五、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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