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形成处罚意见根据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或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报局长审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加盖我局行政印章。
第六章 送达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并签收,如拒签的,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注明,并当场由见证人签名证实。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依下列方式送达:
(一)交由被处罚人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四)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五)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案件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