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出撤销我局下发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
(八)其他应由执法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于有人举报或我局获悉的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我局职能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依法处罚的,予以立案。
第五条 立案的条件:
(一)我局职能部门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
第六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处室(职能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直接决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章 调查
第八条 行政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委员会审批立案后,应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指定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为2人以上,并应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调查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如实回答和在笔录上签名。如被调查、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应在笔录上注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找到2个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事实签名证实。
第十二条 如对事实进行调查,应制作笔录,记录事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拍照、录像。必要时,应事先找到2个或2个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
第十三条 调查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处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呈交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意见书,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