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10月19日 深住[20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我局依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直接对局长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委员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批:
(二)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呈交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
(三)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听证会主持人员的回避;
(四)指定听证主持人员;
(五)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