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次调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接受申请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现婚姻状况仍符合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准予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现婚姻状况符合分房申请条件的,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连续工龄和特区工龄的界定
申请人连续工龄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8年6月10日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龄可视同工龄,学龄和工龄不能重复计算,参加工作以后的学龄不计配套费优惠。特区工龄由户口迁入特区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0年6月1日前的工龄不作为特区工龄。
从特区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可视为连续特区工龄。
(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时间的界定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以户口本上反映的时间为准;申请人于成立特区前在原宝安县(现已划为特区)工作,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成立特区的1980年6月;申请人户口迁入特区时未成年的,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正式参加工作或正式招工时间。
(五)离休人员的调房
符合调房条件的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分房大排队,划出房源另行排队选房,请市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做好这一工作。
(六)职称的确定办法
分、调房申请人的职称以取得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且工资兑现的为准;配偶方在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工作或待业(失业)的,其职称的确定以评定取得资格为准。
(七)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计分
分、调房申请人在区属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给予计分;中途有调离市、区两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减去调离的工作时间。
(八)申请人为单身,但收养的子女(未成年)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可按单亲家庭类的分房排队。
(九)分房、调房须交纳购房保证金
为保证分房、调房的正常秩序,凡申请分房者,在自选房号后,须即交纳购房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方可领取《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凡申请调房者,在自选房号后,须即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当即办理原住房退房手续(旧房原购房款全额退还,退款金额可用于冲抵购新房房款),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保证金计入购房款,凡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放弃分、调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调房者退出原住房办法
调房者选中新住房后,原住房即可由其他分、调房申请人选购。调房者在新签购房合同规定的新房交付使用时间算起3个月内,必须退出原住房,3个月内收取准成本租金。逾期仍不退出原住房者,视为非法占有,将按照市政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调房者原住房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十一)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
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市政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为保证本次住房分配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请市监察局派员到市住宅局,负责分房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附件:1.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
2.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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