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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二、申请条件
  (一)分房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及配偶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没有购买单元式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自建私房和拥有建私人住宅用地;
  2.家庭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夫妻双方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3.单身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户口迁入特区时间、年满35周岁的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的聘任及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均以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状况为准。申请人的编制情况以2000年12月份的状况为准。
  (二)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购房年限满5年(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满足下列第1、2项其中之一条件。申请人职务的任命和职称的聘任年限、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现住房的购房年限的计算截止期为2000年12月31日。
  1.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聘任(工资已兑现)满两年(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任命或聘任),现住房达不到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下限者;
  2.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档次16档(含16档)以上的无行政职务和中级职称以下(不含中级职称)职称的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者;
  3.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个人,不予以调房:
  (1)现住房已申请批准取得住房全部产权;
  (2)现住房已由市住宅局给予微利价补差;
  (3)配偶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
  4.申请人原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现符合本年度分房申请条件或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其分、调房条件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4.烈士的配偶:
  5.申请人为副局级以上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离退休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1.原在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休的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职称)确定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其标准下限者,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2.原在编职工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前符合本次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调房条件的住户,只允许调房一次。
  三、申请办法
  (一)所在单位报送申请人的编制信息材料
  符合分、调房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市住宅局另发通知)向市住宅局报送单位成立批文及《编制管理册》等编制信息材料,如属增编单位和撤并单位,还须同时报送增编和撤并批文。报送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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