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深住[2001]48号)
市直各党政机关、各事业单位:
根据《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和市房屋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将《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的住房申请人,由各单位专办人协助做好有关申请登记工作。
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一)分配对象为: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二)按申请人的家庭结构及分、调房的不同要求,将分配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分房申请人和调房申请人。
1.分房申请人
由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中,申请人为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职务、职称相同时,申请人可以任选一方。职务、职称高低的界定以《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详见附件1)为准。
分房申请人须有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籍户口。
(1)家庭分房申请人
①申请人的配偶有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户籍户口的家庭;
②申请人的配偶为符合转业进入特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家庭;
③申请人为离异、丧偶且带有抚养关系、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子女的单亲家庭;
④申请人为烈士的配偶。
(2)单身分房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②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2.调房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人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家庭申请人的配偶须有深圳市户籍户口,单亲家庭的子女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并符合调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