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试行办法
(2001年3月8日 深住[2001]17号)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更好地体现为民办实事的承诺,经研究,决定在安居房建设中开展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活动,并提出如下办法。
一、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活动的主要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安居房工程的质量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交付使用的土建、安装及各类配套工程的质量要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设计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基本消除质量通病,重点要解决裂缝、渗漏水等问题。具体目标是:
(一)住宅工程优良率达到100%,其工程质量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且分部工程中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及电气工程要符合优良标准;
2.各分项工程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75%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5%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