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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深建字[1994]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网设施不受损坏,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在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报建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工程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
  二、开挖施工中,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作好各种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损坏,有关施工情况必须在《保护、处理情况回报记录表》详细记载。《查询报告单》及《保护、处理情况回报记录表》应作为竣工档案的必备材料予以归档。
  三、因开工前未查询地下管线情况擅自动土挖掘,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各区及管线专业公司,对本单位管理的项目应根据竣工档案每年10月30日前绘制或增补绘制一次地下管线竣工现状总图,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以保证全市管线竣工现状总图的绘制。
  五、公安、部队、海关等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建设的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将其位置、数量等资料及时送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以确保这部分地下管线不受损害。
  六、因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或施工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或未及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而使该部分地下管线遭到施工挖掘破坏的,一切损失由该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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