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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一)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粮食企业分流职工所需经济补偿金,主要由所在企业筹集,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上级政府要给予帮助。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州级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粮食,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按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的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审批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转让;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困难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或有偿转让后,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收缴的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可按有关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清偿企业债务;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转让变现,土地收益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批准,组织实施。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所需资金要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做好续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从低收费。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做好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移库工作,对所需合理收购资金要积极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收购,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油收购,特别是对优质粮油、专用粮油的订单收购,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供应收购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购销粮油业务,扩大购销,搞活经营;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跨市州、跨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规定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产加销一体化联营试点,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积极落实资产抵押担保、损失准备金等风险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政策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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