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改制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
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历史拖欠,企业要交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准挤占拐日用收购资金,带粮、带钱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商本人同意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员工实行公开竞争上岗。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定岗定员。所有上岗人员纳入企业新机制进行管理。
(三)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新参保的企业须交清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已参保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补缴。
四、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企业结构和布局
(一)按经济流向和购销量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结构。一是可按照自愿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全县粮食购销业务。二是对地处边远、规模较小、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购销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兼并、租赁、拍卖。三是在现有购销企业中,确定规模较大、功能齐全、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中心粮食购销企业,吸纳周边的粮食购销企业、报帐制收储库为购销点,取消其原法人资格,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可保留一个常设站点。
(二)探索企业组织结构的一体化,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依托,通过打破业务和行政区划限制,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或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闲置资产多、职工和债务多的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采取兼并重组或加大资产拍卖变现和租赁力度,降低债务,减员增效;对长期亏损、债务沉重、求生无望的附营业务企业,可依法进行破产;对小型零售、餐饮、运输等企业,可进行国有资本置换,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为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股份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