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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 深建字[1994]123号)

各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在建工程使用毛竹脚手架,必须使用4年以上的毛竹,且立杆小头直径不小于7.5公分,小横杆直径不小于9公分。由于我市大规模的基本建设,竹材供应日益减少,而且毛竹材料无论是在竹材的生长年限,还是竹材直径都不符合规程要求。有的施工企业使用的竹脚手架材质极差,立杆的小头直径大部分在于2—3公分,架子强度及稳定性均达不到要求,是我市施工安全的一大隐患。同时,我市处于东南沿海地区,在夏季,台风暴雨天气多,对竹架稳定性要求极高,在我市已发生多起因台风暴雨造成竹架倒塌事故。在秋冬季节,天气干燥,施工现场极易诱发火灾事故。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施工现场停止使用竹脚手架,一律采用钢管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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