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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行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技术资质审查及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行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技术资质审查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 深建字[1993]99号)

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规范我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基桩工程检测单位的管理,保证基桩检测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定于1993年5月1日开始,对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1993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技术资质的基桩工程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现将资质审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含宝安、龙岗区)内开展基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均需经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二、审查发证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包括:
  (一)静载荷试桩:
  (二)抽芯法验桩;
  (三)超声波法验桩;
  (四)高应变法验桩;
  (五)低应变法验桩。
  三、申请资质审查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二)所开展的项目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检测单位专职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土建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占总人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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