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三、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从2003年起,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和单位,要在部门预算内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和单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各预算单位,保证政府采购按预算、有计划地实施。对年度中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必须按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