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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二、关于招投标方式
  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形式。公开招标在程序方面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招标的应事前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2家(含2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三、招标组织者资格
  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材料,并出具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开招标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者资格
  必须是持有相应等级的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五、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组织者填写《深圳市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招投标办核准备案;委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成立招标机构,由市、区招投标办派员参加;
  (三)确定招标方式,制作招标文件;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须报市招投标办审核备案后,提前1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含3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区招投标办备案;
  (五)接受投标单位申请;
  (六)确定投标单位和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七)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六、政府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程序
  (一)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向市招投标办申报;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须向区招投标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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