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提倡、鼓励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的赞助、支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性体育机构、体育设施建设、体育竞赛的捐赠、赞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优惠。属广告性质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要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对捐赠者给予相应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18.积极发展体育产业。体育产业是朝阳产业,也是健康产业。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积极引导大众消费,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推动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广泛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体育产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投资教育、文化产业的有关政策执行。加强体育彩票的发行与管理,确保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专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要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倾斜。
五、切实力口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9.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党委、政府要有专人分管体育工作。要把体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城市以及精神文明评比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体育管理机构建设,根据本地区发展体育事业的实际需要,明确管理职责,真正把当地的体育工作抓实抓好。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通过组织协调,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
20.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要把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要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城乡体育设施规划。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争取2005年全省人均体育场地达到1平方米,2010年前达到1.3平方米。2010年前,省一级要建成能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的新的体育中心;绝大部分市要建成能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比赛的体育中心;县(市、区)要建成具有标准塑胶跑道的体育场,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体育馆、游泳馆。旧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新建居民小区的体育用地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置,规划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群众健身设施的建设,加强现有体育设施场地的保护,不得任意占用。要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将体育场馆建设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