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完善管理,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首先,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对广大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作为“三个代表”学习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其次,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组织的作用,监察、纠风、农业、财政、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收费单位设立的公示牌,由收费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乡(镇)、村、组设立的综合性公示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并要责任到人,要有专人负责对公示牌的管理和公示内容的监督,并做好群众反映情况的联络、报告工作。立牌费用不得向农民收取,不能因此而加农民负担。
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
国务院要求2002年各地要对包括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费制”、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2002年底,国家计委也将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对各地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已经取得成效的地方,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进度,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确保200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在公示内容上,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统一编制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和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严禁将各种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在公示形式上,要注重实用性,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按照“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实用。
四、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
要使公示制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必须使公示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地要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价格和收费进行专项整治,把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与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坚决取消和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公示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要求,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并把它作为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推动建立县(市)、乡(镇)、村农村三级群众物价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要加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制约乱涨价、乱收费的震慑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公示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要建立群众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在依靠和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价格和收费监督方面的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畅通价格投拆举报的途径,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让广大农民群众遇到乱涨价、乱收费有办法反映、有地方反映、有人受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