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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8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要求,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区各地陆续开展了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于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广大农民抵制乱收费的能力,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改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从前一段时间我区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看,我区的工作与中央的要求及先进省(区)、市的做法还存在着不小差距,各地工作开展也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公示内容不准确,跟踪管理不到位,影响了公示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等。为了巩固和扩大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成果,把我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的问题。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好“三农”工作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是深化农村政务、村务公开,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的有益探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因此,各地要在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狠抓落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围绕如何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把我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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