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86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意见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语委”)对各成员单位的公文及印章用字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的58枚印章中,使用汉字不规范的有16枚,21字次。主要是存在漏字、添字、字形不当、量词误用、标点误用、使用旧字形、自造简化字、笔画错误、增加笔画数等用字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印章使用壮文存在字母误用、添加字母、使用旧标调法等拼写不规范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是公文校对人员、印章刻制人员规范用字的意识不强,工作马虎;二是公文制发及印章刻制管理部门监督不力,把关不严;三是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重视不够,疏于检查。为加大对国家机关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监督管理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文及印章用字的规范性。要加强学习、宣传《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加大贯彻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的语言文字法制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公务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的规定,规范公文及印章使用的文字。近期,各市(地)及区直各单位要检查1次公文及印章用字规范情况。具体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