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办公室暨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深物委[200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员单位、市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深府办[1998]140号文,设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老住宅区整治改造方面的工作。为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组织政府物业的招投标工作;
(二)接受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组织招标;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登记;
(四)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招投标行为:
(五)设立并管理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与国内兄弟城市同行开展交流;
(八)指导、协调、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管理规模,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
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加强领导与管理。
二、规范政府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今后凡是由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深圳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报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招投标工作,由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