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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我区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士兵退役前的教育,使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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