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2003年全区各地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30%。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在自治区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并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人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他有关具体扶持政策,待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下达有关政策规定后,自治区再根据我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