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严格按规定提前拟订出退役士兵始乘和中转计划,并按计划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为退役士兵途中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饮食供应等保障工作,使退役士兵能安全顺利地返回家乡。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土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土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为了科学合理分配安置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凡是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下达(具体单位和计划指标数另行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