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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几十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地控制新污染的具体措施,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遵守。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要依法责令其立即补办有关手续和责令其停止建设。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配合把好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
  三、严格按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审批
  各地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公开审批结果,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热忱为经济建设和投资商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开发(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
  开发(工业)园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各开发(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并进行功能区的划分。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市、县(区)已建成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工业)园区都应补作环评。设区市一级的开发(工业)园区环评审批由省环保局负责,县(市、区)的开发(工业)园区的环评审批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凡已经过整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风险较大的项目外,可简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开发(工业)园区的污染防治,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可将污染较大的企业相对集中,以便统一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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