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58号 2002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
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意见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当前,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江西经济发展、实现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战略部署,以加快工业发展作为战略核心,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建设工业园区,我省工业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为防止引进项目不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01]21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1号)的要求,就引进工业项目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以下意见。
一、禁止建设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在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对此,各地应有充分的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确保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或不准重复建设的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对严重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或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项目(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水泥和小冶炼项目),各地一律不得引进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