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道公路改造项目,由各设区市公路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项目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报省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省道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按现行程序审批。
其他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小型项目由各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其他大、中型项目和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和上报。
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和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速公路由省负责统筹规划,原则上由省负责建设、管理,同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和经济组织参股、控股或全额投资修建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
(五)为了保证公路费改税政策的实施,交通稽征体制维持不变。
三、改革公路规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路规费征收执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所征规费按照分成比例,省与各设区市分成部分实行月度划拨、年度审计。
(二)公路养路费在扣除公安交警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养路费、稽征征管经费、省公路部门管理费计13.43%后,南昌市按省市7:3,景德镇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按省市3:7,宜春市、吉安市、上饶市、九江市按省市2:8分成。
(三)交通重点建设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南昌市按省市7:3,景德镇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按省市6:4,宜春市、吉安市、上饶市、九江市按省市5.5:4.5分成。
(四)客货运附加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南昌市按省市7:3,九江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按省市6:4,宜春市、吉安市、上饶市、景德镇市按省市5.5:4.5分成。
(五)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分成使用。
1.现有国道收费站(不含经营性收费站)通行费由省留成60%,各设区市分成40%。
2.现有省道收费站(不含经营性收费站)通行费由省留成50%,各设区市分成50%;
3.现有其他非国省道上收费站通行费由省留成20%,各设区市分成80%。
4.现有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站按《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16号)规定提高收费标准后产生的增量部分,由省市按上述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