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会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每年在本地区选择若干行业或单位开展经常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3、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坚决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打击会计违规违法行为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查出的各种违规违法问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该罚款的,必须依法罚款;该吊销证照的,必须依法吊销;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会计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被查处的违法违纪单位的后续监督工作,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被查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提高检查效果和检查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对每年开展的《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依法查处的问题,要形成专门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作用,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对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进行会计信息检查过程中,要依法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完善审计程序、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会计信息检查质量。对违反职业道德,与被检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依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逐步建立起职能清晰、责权明确、程序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5、学习贯彻《会计法》,提高单位负责人懂法、守法意识。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地区、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和歪曲会计数据,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