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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意见的通知

  1、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水资源。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城市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规划应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及节水技术、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和海水资源利用、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城市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要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加以落实。
  2、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继续实行《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制度。对所有的用水户都要按定额,科学合理地下达用水计划;对居民用水全部实行定额管理,每户每月为6至9立方米。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居民和单位,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加价收费。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超计划用水,按累进加价办法加收水资源费。各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不同季节,制定具体的加价和加收资源费标准。
  3、加大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力度。缺水城市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利用现有的池塘、井、窖、废矿井储水;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单位,耍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用积蓄的雨水,替代非生活用水。
  各市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要做出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增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现有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3万人口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中水回用设施,自产自用有余的,允许对外出售。
  沿海缺水城市要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工业冷却水、企业、机关、居民厕所冲洗用水等应研究直接利用海水;科技、城建、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海水淡化处理利用的科技攻关,在认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
  4、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各市要对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要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允许将管网改造资金计入水价,对水价中收取的管网改造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审计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5、强制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各市要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对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及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不允许竣工验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按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改造计划,于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要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要实行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技术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节水器具和设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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