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从2005年开始,县级市将纳入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体系,按照国家统一指标进行考核。省在对省辖市进行“城考”的同时,对县级市进行“城考”。各省辖市要结合实际,参照国家考核指标,对所辖县城驻地镇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鼓励各县级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全省要有一批县级市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列。
(十二)积极拓展资金渠道。环境综合整治费用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要多渠道争取资金,重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努力争取国债支持,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按企业化、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营。
(十三)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各县(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对区域环境质量常规项目、特征污染物、应急事件的环境监测能力,全面达到标准化要求,具备与省、市环境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统计与分析的能力。“十五”期间,50%的县(市)达到环境监理国家一级标准,其余达到二级标准,建成局域信息网络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适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化、现代化的需要。
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把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日程,定期研究和部署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指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各部门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和任务。计划、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经贸部门要加大工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要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发挥统一监督作用,每年要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向政府作专题汇报,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