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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市和
 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辽政发[20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规模不断扩大,工商服务业迅速发展,国民经济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城市环境问题也日显突出。城市基础设施薄弱,生活污水、垃圾直接排放,内河污染,空气质量和地表水质普遍下降。为提高全省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质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对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
  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定量考核为手段,以加大投入为基础,努力提高环境质量,逐步将全省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新型城市。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实现环境功能分区;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气化率和绿化覆盖率;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
  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编制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和县政府驻地镇发展建设总体规划。要合理划分环境功能区,按照各区域的环境功能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分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园绿地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搞好工业企业布局和道路改造。各县级市要建设工业园区,逐步将现有污染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污染集中控制。
  (二)全面实施消烟除尘工程。县级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0.7兆瓦以下原煤散烧锅炉,大力推广使用含硫量低于0.6%的达标型煤和清洁燃烧技术,鼓励使用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0.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必须配备有效除尘设施,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的煤炭;市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大力发展民用型煤,禁止居民燃用秸秆、煤泥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居民用煤洁净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大力推行集中供热,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逐步拆除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实行锅炉拆小并大,联片采暖。各县政府驻地镇也要全面实施消烟除尘工程。
  (三)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各县(市)要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执法队伍,对在用机动车实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强化监督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要特别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尾气和噪声污染的控制,淘汰以未装配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在用农用运输车。“十五”期间机动车尾气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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