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五条 重大维修养护项目的标准:
  (一)区内道路路面、路基严重损坏,造成无法通行的;
  (二)路灯线路需要改造或重新敷设的;
  (三)沟、渠、池、井壁(面)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的;
  (四)园林绿化地树木、草皮及雕塑、小品等设施需重新造植或更新改造的;
  (五)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需改造、改建或因房屋的基础倾斜造成裂缝或因结构等原因造成柱、梁、板墙、裂缝或严重损坏的;
  (六)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需更新、改造、改建的;
  (七)地下排水管网大修、更新、改造等;
  上述范围以外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高层住宅区专用基金30%用于本体外公用设施;另70%用于本体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多层住宅区内单体高层房屋的专用基金依上述规定按比例划分。

第三章 专用基金的收取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业主业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本办法公布以后建成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专用基金直接划拨区住宅管理部门,由区住宅管理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用基金收款证明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业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按规定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帐户。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从出租的第一年起,每年应将经费收入的30%用于回收垫支购房的专用基金,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每3个月向区住宅管理部门结算移交一次,划入专用基金专用帐户,直至全部回收完毕。
  专用基金不属于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

第四章 专用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委会的决定使用。
  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及《细则》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