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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3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
             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注1
        (注1:此原标题为: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
       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废止。)
           (1997年4月25日 深住[1997]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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